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訂定機關:雲林縣政府。 二、訂定依據: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。 三、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「雲林縣全球資訊網」—「政令宣導」—「法令規章」—「地方法規」—「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」(http://law.yunlin.gov.tw/)之「草案預告」網頁。 四、本案係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,未涉及限制人民權益,依行政院秘書長112年10月23日院臺規長字第1125021127號函意旨,有訂較短之預告期間必要,爰縮短預告日數為14日。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本府教育處(特殊教育科)。 (二)地址: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。 (三)電話:05-5522455。 (四)傳真:05-5372675。 (五)電子郵件:65122@ylc.edu.tw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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